收費崗亭公路收費權質押的要求及收費崗亭的發展概況說明;昆明收費崗亭傳統抵押與質押制度的區分是基于物權客體的不同而形成的。從制度的起源看,抵押制度系以不動產為主要著眼點的,而質押制度是以動產為主要著眼點的。抵押是不移轉物的占有的擔保方式,質押則需移轉物的占有,“是否移轉占有”成為質押與抵押的根本區別。以所有權以外的權利擔保,是采用“權利抵押”還是“權利質押”,在傳統民法里主要是依據擔保人所提供擔保的權利的性質而定,以不動產性質的權利為標的設定擔保物權的為抵押,以動產性質的權利為標的設定擔保物權的為質押,如土地上的用益物權被認為是不動產權利,有價證券上的權利被認為是動產權利。
第一,收費權雖然依附于不動產而存在,但它并不涉及對不動產本身的支配,并非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用益物權,它更具有債權性,傳統的抵押制度在此沒有充分、有效的適用性;第二,公路收費權是一種有別于所有權的可讓與的財產性權利,完全符合權利質權的標的要求,在其上設定質押并沒有法理上的障礙;第三,基于標的的廣泛性,權利質權容納了包括交付和登記在內的多種公示方式,對于不動產收費權擔保來說,采用抵押或質押在規則結構上并沒有本質的不同,兩種制度規制的后果近乎一致,更多地僅表現為一種稱謂上的差別;第四,收費權不僅僅局限于不動產收費權,而其他收費權并非傳統意義上的不動產性質的權利,并無適用抵押制度的余地,因此,依靠質押制度可以使收費權擔保獲得更系統的調整。
昆明崗亭設計收費權作為一種私法上的財產權,是對不特‘定的第三人為一定給付的請求權,在本質上是一種債權,收費權質押實質上是一種債權質押。對于公路收費權來說,其發生的原因,即收費權的種類,是指行政主體依法核準的收費項目;發生的期限即指行政主體批準的收費年限;金額指經相關行政主體審查批準的收費標準。由于這三項因素均能被確定,因此,收費權具備特定性之要求,可以設質。公路收費權質押的權利標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為質權標的的公路收費權既不是一種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亦不是一種純粹的盈利行為,而是國家依法賦予投資建設公路的投資人請求使用公路的車輛通行者交納一定費用的一種特殊民事權利.